发表时间:2014-08-19
市民咨询出售房屋缴纳税费的问题
购房合同是2009年,房产证是2012年,家中有两套房屋,咨询出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税费及税率标准,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4-08-1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卖方涉及以下税种及税率:(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济地税函 [2005] 221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其不满足上述条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4)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