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2-10
市民咨询房屋买卖问题
自己有一套房屋,是2006年自己表弟赠予自己的,现在想要卖掉,咨询是否要缴纳一定个人所得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回复时间:2014-02-1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接到工单后我局纳税服务中心立刻与咨询人取得了联系,向咨询人进行了解释。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济地税函 [2005] 221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纳税人自用住房已达五年以上,且属于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因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