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1-29
市民咨询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自己是天桥区的个体工商户,现在需要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拿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以及身份证、协议才可以开具,但是自己的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当中,咨询此情况是否可以先代开增值税发票。
回复时间:2013-01-2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经核实,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且并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