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1-19
市民反映落户问题
尊敬的领导:我是济南章丘的一名本科毕业生,我于2011年在烟台毕业,毕业之后和济南一家企业签约,户口从学校迁出到济南的这家公司,一直是集体户口,目前我已经结婚,并且有一个小孩,我的对象老家是山西的,户口在家,这样的话集体户口是不允许再给小孩落户的,跟着我对象的话户口就在山西了,有很多东西包括医保什么的,非常不方便,将来孩子上学还得再办借读,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办?
回复时间:2013-01-1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公安局回复: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三)集体户成员的出生登记。1、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如该群众孩子已出生,需随配偶家庭户落户。以后在济南有产权住房(在市区建成区内拥有产权住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人员,不受面积限制,含二手房。二手房内需人其他人的常住户口,冻结地区按冻结政策办理),从集体户移入家庭户,孩子随时可以按子女投靠父母政策往济迁移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