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10-25
市民反映发票丢失开具丢失证明有何手续
公司于2013年5月份,2013年6月份,开具的发票不慎丢失。咨询发票丢失开具丢失证明有何手续,罚款多少。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3-10-2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接到市民服务热线转来的关于咨询“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需要登《中国税务报》填写遗失声明,根据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企业情况联系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