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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04
市民反映出售过期产品被罚问题

在平阴县玫瑰镇某村开设小卖部,镇工商部门以自己出售的五香面过期为由处罚2000元,但五香面的实际售价每包才0.9元右,咨询处罚是否合理,希望相关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3-06-04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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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回复:

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邓洪山处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乐陵市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记”五香粉9袋(标称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较小,对当事人给予了最低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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