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4-14
市民咨询销售自行车问题
居住在历城区东方花园小区,自己在网上销售自行车,自己租的车库当做存放自行车的仓库,有时仓库也是作为销售点,咨询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回复时间:2013-04-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工商局回复:
市民来电反映:居住在历城区东方花园小区,自己在网上销售自行车,自己租的车库当做存放自行车的仓库,有时仓库也作为销售点,咨询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接到转办件后我局十分重视,责成企业注册局尽快做好咨询答复工作,现将答复情况汇报如下:一、于2013年4月9日14:20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了详细情况,当事人准备使用自己居住的东方花园小区的住宅和住宅区内的车库从事自行车销售。二、国家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三、我们将上述规定和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及辖区工商所地址、联系电话详细告知当事人,其表示已了解相关规定,对我们的答复表示认可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