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4-10
市民反映办理营业执照收费问题
商河县郑路工商所办理粮棉收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取600元的办证费,咨询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3-04-1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工商局回复: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实,来电人自去年以来,在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的名义在商河县郑路镇辖区从事棉花收购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适于从轻处罚。故当事人上缴600元为其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罚款,并非办理营业执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