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3-20
市民咨询销售居住配套用房需要交哪些税
家住历下区和平路诚基中心10号楼,属于居住配套用房,咨询卖房时自己需要交哪些税。
回复时间:2013-03-2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1)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因此市区内转让商业用房按照差额缴纳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购商业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