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3-18
市民反映供暖达标温度的相关规定
市区供暖达标温度在前几年都是18度,但是现在是16度了,咨询此达标温度何时更改的,另外“室温在16度达标温度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度是正常的”的说法是否正确。希望相关部门落实答复。
回复时间:2013-03-1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市政公用局回复:
经12319核实:按照济价格字【2008】113号文件规定,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由约定的,从其约定”。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换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