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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2-25
市民咨询养老院的锅炉房与住房之间距离是否有要求

自己现开办一家养老院,咨询养老院内的锅炉房与住房之间的距离是否有相关要求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落实答复。

回复时间:2013-02-2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环保局回复:

经与来电人联系,当事人要在柳埠开办一家养老院,准备用一台10吨以下的锅炉,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区域,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止使用,可以参加集中供热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吨/时的燃煤供热锅炉。第三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燃煤茶水炉、炊事灶和容量小于10吨/时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限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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