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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2-19
市民咨询从事村委会工作满18年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政策问题

自己是历城区彩石镇的村民,在济南新闻台看到一则新闻称“从事村委会工作满18年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政策”,来电人想要咨询是不是有这项政策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3-02-19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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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回复:

已按历城区委组织部历组[1985]45号文件回复于女士,彩石镇党委对农村不脱产老干部的退休,严格按照“历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不脱产的基层老干部实行退休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历组[1985]45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休:(一)年令、身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因体弱多病,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群众评议确认,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二)曾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党支部书记、村长、农会长、小乡半脱产干部、高级社主任(或社长)、生产大队长、村主任、经济联社主任。(三)任职时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任本条(二)项中一职或几职满十五年以上的; 2、连续任本条(二)项中一职或几职满十年以上,加上不间断的任其他较低职务(即生产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支部委员、民兵连长、贫协主任,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大队会计、大队保管员、副业队长、技术队长、生产队长,以及体制改革后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等)满十年以上的。第六条,符合退休条件的农村不脱产基层老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党支部讨论,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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