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2-08
市民反映开具夫妻关系证明问题
是市中区兴隆办事处某村的村民,父亲是辽宁抚顺钢厂的职工,因父亲去世,单位给予母亲补助,但需要提供父母是夫妻关系的证明,来电人称因父母结婚早,结婚证一直寄放在市中区民政局,2月4日到区民政局办理时,不予开具证明,来电人对此表示不满,希望职能部门落实协调开具证明。
回复时间:2013-02-0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中区回复:
经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到,其父母于1968年在历城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其父结婚证上的姓名有误,于2010年在市中区婚姻登记处依据其父母原结婚证,办理了补领结婚证的手续,为其父母换发了新的结婚证,原结婚证留存于其婚姻档案中。现其父去世,需要提供其父母是夫妻关系的证明,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其母亲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该证明可由街道、单位出具或居民户口簿中的夫妻关系的记载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