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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11-25
市民咨询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享有哪些优待

我一亲戚是济南市某机关工作人员。现在已经被认定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山东省民政厅核发的证件。请问,在省内和济南市分别享有哪些优待。

回复时间:2012-11-2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原济南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济人字[2009]162号)文件规定,我市2008年度国有职工月平均工资2751元,护理费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376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825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目前执行此文件,省内其他地市执行标准情况我们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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