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6-14
市民咨询公房拆迁政策规定
槐荫区纬十二路1号,是单位公房,近期要拆迁,咨询公房拆迁政策规定。
回复时间:2012-06-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槐荫区回复:
(1)、对于有房产大证的,由单位出具承租证明,按照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承租人和产权单位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33条规定,按照平房和简易楼房评估价格的90%和10%、楼房评估价格的85%和15%的比例分别进行补偿。(2)、对于在企业自有土地上的无证房屋按照济南市223号政府令第46条第2款规定,房屋承租人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且有五年以上记录的,可参照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规定对承租人按平房和简易楼房评估价格的90%、楼房评估价格的85%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建设单位不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