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3-26
市民反映某干果店开具假发票问题
刘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天桥区缤纷五洲商城正对面,某干果店购买干果,给予开具假发票。希望相关部门落实查处。
回复时间:2012-03-26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接到该问题,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将调查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干果店,负责人姓名:燕某,经营范围及方式:零售。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 经调查落实,举报人刘先生在炒货店购买干果后,取得的发票是聊城市东昌府区顺新家具批发部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是炒货店私自借用的。鉴于以上调查情况,处理决定如下:(一)责令炒货店负责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做出对晶鑫园炒货店罚款一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罚款金额尚未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