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历城区仲宫镇某村,离婚后孩子(女儿)判给前夫,97年再婚后,男方有一男孩,但是从结婚后村里一直没有给予发放独生子女费,要求相关部门帮助落实给予明确答复。
历城区回复:
经了解,当事人子女已24周岁,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享受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