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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12-24
市民咨询单位减员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自己于1991年开始在济南市某容器厂从事销售工作至2001年,2001年自己患脑血栓,被单位派去做空压机操作员至今。现单位以减员增效为由辞退自己,只给自己12个月的社平工资作为补偿,咨询这样是否合理,希望相关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12-2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中区回复:

市中区仲裁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及四十七条规定,单位以减员增效为由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方也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该事项达成协议。经核实,目前当事人已与其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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