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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12-21
市民咨询退休或者辞退后的补偿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退休或者辞退后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是否和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税。

回复时间:2012-12-2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接到工单后我局纳税服务中心立刻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 1)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补偿不符合免税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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