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在市中区104国道493公里处中间车道直行时,被交警以货车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为由开具罚单,对此不满,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处理。
市交警支队回复:
交警是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办法》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的。且当事人的行为的却属于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