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11-14
市民反映租赁房屋开具发票问题
历下区和平路和平花园3号楼房屋没有房产证,自己的购房合同丢失,但是自己的户籍落在房屋上,现在将此房屋向外出租,租赁人需要开具发票,咨询能否携带身份证开具发票。希望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11-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接热线工单后,我局征收科同志立即与来电人联系,居民住宅房用于出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税率,但必须持房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出具或备案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持购房合同等)予以证明,否则视为非居民住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