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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11-12
市民反映门头房放置灭火器问题

自己是济阳县富强街门头房的业主,咨询是否每个门头房都需要放置灭火器,请职能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11-1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公安局回复: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目前,根据市公安局要求,在全市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配备灭火器是基本要求之一。作为九小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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