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9-14
市民建议设置废旧电池定点回收站
自己家中有废旧电池,建议相关部门定点设置回收站。
回复时间:2012-09-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环保局回复:
我局有关部门经研究,就有关废旧电池回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1、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也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做出相应规定。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该《技术政策》从技术角度对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但这只是一个导向性政策,缺乏强制执行力。 2、按照《技术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我国于2005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原电池)的生产,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原电池多为低汞或无汞电池。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国家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原电池。该部分电池可与普通生活垃圾一并处理。对已经收集的普通低汞或无汞干电池,可分次随普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3、按照《技术政策》的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为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这些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和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应承担回收责任,并应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目前尚未有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和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在我市建立废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回收渠道,且目前我省尚未建设符合要求的废电池回收处置场所,近期也没有建设计划。因此,收集的废旧电池中若有废可充电电池及扣式电池,则应就地封存,待符合要求的回收渠道或处置场所建成后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