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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8-24
市民咨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补助问题

5月份在网上看到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2012年23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补助提高,按当时遗属补助标准的150%执行,咨询济南市如何执行的此政策。

回复时间:2012-08-2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2012年7月10日,我局印发济人社发[2012]121号文件,内容为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150%,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目前,文件已下发至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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