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16
市民反映补缴养老保险问题
家住历城区彩石镇某村,2007年使用个体工商证在高新区社保办办理的社会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56周岁,想要补缴养老保险,但是高新区社保部门表示不能补缴,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8-16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高新区管委会回复:
经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高新区办事处落实:2012年8月14日下午3:39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其家住历城区彩石镇某村,2007年使用个体工商登记证在高新区社保办办理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56周岁,想要个人往前补缴养老保险,以增加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根据济劳社字[2004]143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已参加或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等采取灵活方式从业的的人员,取消补缴办法,不得再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其可以往后缴费,等缴费满15年,再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