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15
市民咨询革命伤残军人免除三年个人所得税问题
自己是革命伤残军人,现在历下区黑虎泉西路舜井街南头的工商银行工作,经自己了解革命伤残军人应免除3年的个人所得税,咨询免除3年的个人所得税在哪个部门办理,办理时需要带什么手续,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8-1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山东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于年初三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每年一批,申请后经过审批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对以前发生的收入进行退税。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1、残疾人员减税申请表;2、证明残疾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一般是将上述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纳税人赵先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相关办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