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15
市民咨询死亡抚恤金发放问题
丈夫是济南某工厂的车间主任,04年1月17日因病死亡,生病期间一直属于在职职工,因为公司的效益不好,至今未发放抚恤金,2012年6月份通知来电人,领取丈夫的死亡抚恤金,来电人咨询04年去世的职工,需要按照哪个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希望职能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8-1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天桥区回复:
经落实,该厂已于2006年1月19日被宣告破产。其丈夫作为该厂职工,于2004年去世,根据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3年月平均工资为978元,按10个月计算为9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