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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8-13
长清区村民反映建房问题

自己是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于04年出资180万购买了位于长清区峰山路的办公用房,05年峰山路改造占用了公司土地,长清区政府为此下发了2005(7号)文件:文件称给予68万补偿,同时表示不给现金补偿款,允许自己公司在剩余的土地下自行建房,现在自己确需建房,自行请示了长清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建房,得由政府出面才行,随后自己又找到了长清区信访、长清区建委等部门都未果,希望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自己建房一事使得建房顺利进行。

回复时间:2012-08-13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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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回复:

经长清区执法局调查,情况如下: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2、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3、建筑方案;4、有关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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