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08
市民反映某快餐店拒开发票问题
到历城区洪家楼银座商城东侧某快餐店就餐,共消费104元,出示了一张100元的代金券并支付4元钱,要求工作人员开具6元的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10元以下不予开具发票,对此不满,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8-0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经调查,举报人在该餐厅就餐,共消费104元,其中当事人支付一张代金卷100元,并支付现金4元,该酒店未按规定开具4元的餐饮发票,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三、处理意见及依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