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01
市民反映管道燃气配套设施费问题
安装管道燃气需要收取配套设施费,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安装管道燃气用户的经济情况交纳配套设施费,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8-0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行政审批中心回复:
自2003年5月24号,我们严格执行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收费依据。根据济政发【2003】3号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第十四条: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