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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7-05
市民反映上缴国税问题

天桥区水屯路白鹤灯具商场,商场内下达通知,国税缴纳低于600元的上调至600元,询问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2-07-0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发布鲁财税[2011]9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调整,其中,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针对来电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落实,我局近期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对白鹤灯具商场内业户重新进行定税调整。其核定税款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税款:(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目前定税调整工作尚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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