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6-19
市民咨询哺乳假问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初次生育哺乳期内,是否有喂奶时间的相关规定,是否有相关哺乳假。希望相关单位尽快落实此问题。
回复时间:2012-06-1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经济南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落实: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 基本工资的80%。”哺乳假为上、下午各提前早下班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