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6-10
市民咨询单位招有特困人员在税务方面是否有优惠
自己是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若单位招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证人员,单位可以在税务方面享受哪些照顾待遇。
回复时间:2012-06-1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保险公司属金融保险企业,不在以上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之内,故不能享受该类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