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17
市民反映某餐馆拒开发票问题
刘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历下区解放东路某餐馆就餐(消费38元),消费后以试营业为理由不开具发票,对此十分不满,希望予以落实。
回复时间:2012-05-17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经实地核查,发现该饭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我们已敦促该饭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向举报人补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