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17
市民反映车辆过户问题
自己30座的两辆大客车,2012年3月初卖给别人,因对方钱款未付清,所以没有过户。但买车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去槐荫区车管所,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来电人了解,本人不到现场携带身份证原件,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投诉槐荫区车管所。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5-17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交警支队回复:
支队车管所高度重视,我们于15日上午11时10分再次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当事人主要反映车辆过户事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二章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车辆办理转移登记,车管所只需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我们是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理的,并无不当之处。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