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14
市民反映医疗机构拒绝患者外带药输液问题
于先生来电反映:自己的母亲神经性耳鸣,在中心医院购买的天麻素药品,但是历下区济钢二分厂的二钢医院工作人员解释不是自己医院的药,不能给病人注射,并且二钢医院没有相同功效的药品,咨询二钢医院的做法是否合理,希望职能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5-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卫生局回复:
医疗机构拒绝患者外带药输液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它是医疗行业的约定俗成,目的是杜绝无法确保质量的药品危害患者健康,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诊疗过程中,出现处方和药品质量引发的医疗事故,接诊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目前医疗机构采取的是各单位对各自药品和诊疗行为负责,以减少医疗纠纷。患者可在签订“病人自带药品输液、注射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液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