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12
市民反映某营业厅无发票问题
田女士来电反映:自己在市中区经四路大观园往东约50米路南侧某营业厅购买一部手机,花费500元,此处只提供了收据,没有提供发票,认为是偷税漏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查此事。
回复时间:2012-05-1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接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调查报告如下:**手机工厂店经四路营业厅,经营地址:市中区经四路大观园往东约50米路南侧。经实地调查,该营业厅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已对该业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业主十五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待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再对该业户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待该业户领购发票后,该业户将为田女士补开发票。经市中国税局电话回访举报人田女士,田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