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05
市民反映车辆营运证超期年审罚款问题
孙先生来电反映:到市中区十六里河交通局运证管理中心进行营运证年审,营运证为2002年4月份办理,本次年审时间应该在2012年3月7日。4月20日进行年审时工作人员以超期年审罚款1000元钱,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2-05-0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已告知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营运证审验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查验,若未按期进行查验应处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