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5-02
市民反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李先生反映:自己属于市中区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每月税收低于600元可以免税,并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现在国税局规定税调到600元才给代开发票,来电人表示调税至600元对个体工商户带来很大的负担,无力支付,请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5-0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接到该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李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属于市中区个体工商户,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达到起征点?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5〕7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此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个体经营者的李先生,想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条件,方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