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驾考退费问题
葛女士来电反映:09年11月7日在市交警支队报名参加驾照考试,交费710元,按照规定因2年内自己只参加了理论考试可以退费610元,但自己无法提供发票联,交警支队不予退费,现可以提供交警支队盖章的第五联存档联,希望相关单位帮助协调尽快给予退费。
市交警支队回复:
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须交纳“驾驶人考试费”700元,按省财政厅鲁财综(2008)54号文件《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收取这项规费必须使用“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在办理收费的同时,我们已告知当事人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学员有意退办考试业务,可凭收费票据的“收据联”、报名档案,由本人来支队财务申请退费,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按该文件第23条和我单位的《关于“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等非税收入票据作废、退费的规定》,“将该份票据的所有联次收齐,予以作废票据,向当事人退还票款,留存“收据”联作为最后帐务处理的合法凭证”。这是退费的正常流程。收取规费,是我们交警部门代表政府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的,是国家财政资金,退费也要依法凭法定凭证退还,“收据” 联是当事人付款后能持有的唯一凭证,也是资金发生转移的直接证据,举例来说,在商场买了商品,假如要退货,而你把发票丢了,商场能退款吗?作为财政票据,不同的页联具有不同的作用,绝不可混用,记帐联不能用作业务存档,收据联不可用于银行记帐。曾有一案例:某人报考驾驶执照,缴费收据从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销,但多次考试均未通过,便弃学申请退费,因他本人收据已报销,无法提供缴费收据,谎称收据丢失,交警部门留存他提供的各种证明,退回了票款。几年后,该人出现经济问题,查到他报销的考试收据,但众所周知该人没取得驾照,几经查证,终落实了该人又一违纪行为。像这类事例不在少数。因此,作为行政单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为了防范问题的发生,不是不讲人情,该人丢失了收据有悖于退费的相关制度,不予退费是坚守法制,但允许其继续学习驾驶,讲的是人情,因为该人缴费有据可查,理所当然可继续学习,直至拿到驾照,但若退费,该人应把交付他的缴费收据予以退还,保持这份票据联次完整才能证明这份票据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票据和账务才能相符。 因此按照财务规定,没有发票是无法退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