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4-23
石桥小区居民反映物业乱收费问题
姜女士来电反映:家住天桥区石桥小区28号楼,2011年年底物业公司私自调整电费价格,按照0.75元每度收取,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处物业公司乱收费现象。
回复时间:2012-04-23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物价局回复:
经天桥区物价局调查,丰祥物业曹经理反映,该小区为企业集资建房,开发商已撤离,小区用电为转供电用户,变压器产权归济南诺斯焊割技术有限公司。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代缴水电费,该楼为小高层,配有电梯,用水需二次加压。物业公司曹经理表示,向业主收取的电费中含有自来水二次加压及电梯运行电费的公摊费用,由于小区采取的是预付费后用电的插卡电表,为方便业主和保证以上两项公摊费用的收取,因此在业主预存电费时合并收取三项费用。根据《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检查人员根据有关政策,已要求物业公司做好解释和公示工作,避免业主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