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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20
市民咨询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问题

张女士来电反映:家住槐荫区闫千户小区3区,准备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咨询相关部门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自己的家庭住址作为自己营业执照登记地址。

回复时间:2012-04-20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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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住宅性用房作为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必须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确认后才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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