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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17
市民反映患病无法工作被单位辞退问题

伊女士来电反映:自1984年开始自己在历城区王舍人某单位工作,2010年5月因病休假,自己已经做过伤残鉴定,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正常工作,现单位告知如果2012年5月仍然不能上班,将辞退自己,来电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回复时间:2012-04-17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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