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4-05
市民反映验房必交契税问题
宋女士来电反映:2010年2月份购买市中区万达公馆的房子,现开发商告知不交契税就不允许验房,来电人称契税是办理房产证登记时才交到房管局,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开发商此行为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2-04-0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依据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向来电人讲解了契税缴纳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建议来电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九条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