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4-01
市民反映小区收取外来车辆停车费问题
孙女士来电反映:历下区海信都市阳光小区,小区物业对外来车辆,收取10元押金,而且按照每小时2元收取停车费,认为不合理,请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4-0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物价局回复:
根据《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住宅小区交通工具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非常住户:白天(早8:00至晚20:00):室外/小车/2元/次;夜间(晚20:00至早8:00):室外/小车/4元/次。另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入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我们已依据政策规定向来电人进行了说明答复。就该小区停车收费情况,我们向物业公司了解具体情况,该小区所有车位都已出租或出售给业主,没有临时停车位,对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小区,也没有收取临时停车费。我们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尽量给业主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