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某教师反映退休待遇问题
隗先生来电反映:自己是商河县某学校的教师职工,2008年办理的退休,该校是企业办学属于中专学校,但至今无法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希望职能单位落实处理。
商河县回复:
经县人社局调查,隗某,男,1948年2月生,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68年12月至1991年4月乡镇中学任教,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教师进修学校教务处副主任,1992年8月至退休商河县某学校副校长,2008年2月退休,退休时职务为科员。鲁人发[2007]11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为: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上述教师,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提高10%。本规定所称教师和专职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小学老师资格;聘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执行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力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是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三是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隗先生,退休前任某学校副校长,职务(职称)为科员,为学校管理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隗先生退休前没有聘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也不执行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进入学校后任副校长,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其连续从事教育教育工作不满30年,并且不在教师岗位退休,因此其工资不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范围,其退休时也不能享受100%退休金待遇。不符合享受教师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