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来电反映:单位地址在齐河,使用单位箱式货车到济南送货,行驶到历城区盖家沟位置,被交通稽查查处,告知没有营运证,让缴纳3000元罚款并给开具单据,认为不合理。请有关部门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
经调查,该车自2008年起就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此次未经许可从事营运事实清楚,经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