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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21
市民反映某加油站未开具正规发票问题

王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经十路与玉函路交叉口某加油站,使用一卡通加油5000元,工作人员没有开具正规发票,已经索要收据,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开具正规发票。

回复时间:2012-03-2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接到该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1******6446;法人:雷**;生产经营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号;经营范围:批发:汽油、柴油(有效期至2011年7月20日),车用压缩天然气(有效期至2012年4月5日);天然气管道运输;批发、零售:化纤,润滑油(机用、车用)润滑脂,聚氯乙烯,沥青,高密度聚乙烯地膜,尿素,橡胶制品(传送带),日用品,百货;经营:冷冻冷藏及常温保存食品的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1月29日)(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联系电话:87****46。 2、经税管二科调查了解: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与一卡通销售方签订了协议,应由一卡通销售方给王先生开具发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根据规定应该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给王先生开具发票,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的上级部门不允许其开发票。山东国税12366呼叫中心请示后该协议违反相关税收法规,不能按此协议执行。经12366呼叫中心与其上级部门的主管税务机关历下国税局联系,历下国税局责令此情况应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开具发票。3月20日槐荫国税局对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已与刘先生联系给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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