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3-20
市民咨询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
张女士来电反映:自己是长清区的村民,来电咨询生育二胎所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回复时间:2012-03-2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计生委回复:
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原计划外生育表述为“违法生育”,将原计划外生育罚款表述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由原来的具体数额改为按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同时还规定了征收基数的二分之一和直至十倍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