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3-19
市民反映退休待遇问题
朱女士来电反映:自己1968年在地方任教,1981调到部队, 1994年随丈夫从部队转业,调转到济南某公司工作,2004年办理内退2006年正式退休,退休时是按照干部退休的年龄办理(55岁办理退休),享受的待遇却与正常女职工50岁退休享受的待遇一样,认为不合理,请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3-1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朱女士反映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企业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因其为干部身份,因此应55岁办理退休。
2、根据鲁政发[1997]109号《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没有根据身份差异而分别制定计发办法,影响待遇水平的因素主要为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等因素。